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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永裕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與精奕公司民事判決之聲明上訴
日期:2025-01-23
股票代號:1323
公司名稱:永裕
發言時間:2025-01-23 17:41:53
說明: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上訴人即原告:王威程
被上訴人即被告: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
4.事實發生日:114/01/23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本公司董事長訴訟代理人於114年1月9日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,係為
精奕興業(股)公司(下稱精奕公司)訴請本公司董事長返還精奕公司印鑑清冊編號
11、12之王威程樣式印章,經法院判決結果,本公司董事長將係爭印章返還與精奕
公司。經與律師研擬後決議聲明上訴。
6.處理過程: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補充說明114.1.9重訊之後續處理情形。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上訴人即原告:王威程
被上訴人即被告: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
4.事實發生日:114/01/23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本公司董事長訴訟代理人於114年1月9日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,係為
精奕興業(股)公司(下稱精奕公司)訴請本公司董事長返還精奕公司印鑑清冊編號
11、12之王威程樣式印章,經法院判決結果,本公司董事長將係爭印章返還與精奕
公司。經與律師研擬後決議聲明上訴。
6.處理過程: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補充說明114.1.9重訊之後續處理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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