嗣經商業法院調查,於112年8月8日裁准禁
處罰保全程序。
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耽誤緊急處置,本公司旋向士
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之緊急措置,並向士林處所法院聲
(2)商業法院認為福興公司與黃立中所簽定系爭信託契約,係將中
買賣體例處罰本公司原控股99.99%之主要子公司福興投資
移轉、設定信託、行使信託、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
信託財產專戶,藉此規避貿易法院前開民事假處罰裁定,乃屬
之債務,且將因系爭信託契約之存續而付出沒法估算之報答予
3.禁止杰亨實業(股)公司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
需要,自無從認福興公司將中福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信
脫法行為而無效,且福興投資(股)公司欲讓與重大資產予同屬
等返還本公司股票/傷害補償之本案訴訟,保護股東權益。
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為福興公司首要部門之營業及財產,
與以免脫產之定暫時狀況處罰及緊要措置。
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,堪認中福公司1,580萬
生意業務,本公司董事長陳建係福興投資(股)公司之現任董事,全
3.制止杰亨實業(股)公司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
司所有高達10.32%(現為11.3%)當中福股份之選舉權,此
(5)又為保障本公司暨股東權益,本公司前向貿易法院聲請延長緊
1.制止福興投資(股)公司於福興投資(股)公司依公司法第185
實業(股)公司之定臨時狀況處分之要求。
顯有違公司法有關好處迴避及首要財產讓與之規定而均屬無
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生意、移轉、設定信
本公司將依公司法及民法相幹劃定訴請黃立中及杰亨實業(股)公司
認屬違背貿易法院原民事假處罰裁定之脫法行為,且由黃立中
司本來所有福興投資(股)公司之財產權,故向貿易法院聲告假
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買賣、移轉、設定信託、設定質
戶內之中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生意、移
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。
行時,恣意處罰福興投資(股)公司股分予第三人,致損及本公
件定暫時狀況之處分作出裁定前,確有産生危害之急迫危險,
轉、行使信託、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。
部分中福持股本屬庫藏股而不得行使選舉權),因涉傷害本公
(3)113年12月31日聰明財產及貿易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
2.禁止黃立中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當中
急措置,續於113年12月31日接獲貿易法院113年度商暫字
6.處置進程:
(3)後,本公司於113年12月20日收到黃立中以福興投資(股)公
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
司訴請黃立中及杰亨實業(股)公司等返還本公司股票/侵害補償之本
萬1,000股股票信託予由黃立中擔負董事長之杰亨公司並完成
杰亨實業股分有限公司(兼法定署理人:黃立中)
(股)公司股分予黃立中所控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(即
福興股權買賣案,致黃立中及所控公司得行使福興投資(股)公
效,故向貿易法院提作聲請,禁絕福興投資(股)公司、杰亨實
戶內當中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買賣、移
聲請人:中福國際股分有限公司
7.對公司財政營業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
向士林處所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此耽誤緊急措置裁定。
司名義提出所謂「公司內部人預定讓渡持股申報書【特定人、
2.功令事務之法院名稱或處罰機關:聰明財產及貿易法院
3.法律事宜之相幹文書案號:
2.制止黃立中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當中
8.因應辦法及改良情形:
(6)本公司本日接獲貿易法院定臨時狀況處罰民事裁定准予:
司有以中福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了債中整公司之義務或
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裁定之有用時代延長三日。」,並隨即
贈與或信託】」,顯示黃立中預將福興投資(股)公司現所持有高
定臨時狀況處罰民事裁定。
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
年度第3季自結財政報告,福興公司負債總額別離唯一294萬
林處所法院民事執行處予以陳報。
(4)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智執字第1號履行敕令
條劃定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前,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
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當中福公
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,藉以保全本公司針對福興股權交
(1)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0號民事裁定
資(股)公司所持有,現已福興投資(股)公司以信託為由移轉至
(2)尤為避免中福整合行銷(股)公司及黃立中在上開訴訟法式進
案訴訟肯定後依法取回擔保金。
今朝就本公司財務、業務並沒有影響。
產專戶內當中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生意、
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生意、移轉、設定信
託、行使信託、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及
吻合證券生意業務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達11.3%中福持股,讓渡至黃立中所控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
認系爭信託契約與自益信託之本心,另有不符。從而,中福公
司何故應以系爭股票為母公司中整公司了債債務。且經商業法
杰亨公司,並於信託關係祛除後將交由黃立中,明顯對於福興
請強迫履行,續接獲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號令,制止福興投資(股)
福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用於了債不確定數額之中整公司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務産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刊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2,885元及296萬6,505元,債權人亦非中整公司,難認福興公
卻未經公司法第185條股東會抉擇贊成,即將中福公司1,580
1.功令事宜之當事人:
移轉、設定信託、行使信託、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之
公司對於福興投資(股)公司將最首要當中福持股全部讓渡事,
司與股東權益鉅大,故本公司前於112年6月30日向貿易法
轉、行使信託、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罰行為,續接獲士林地
移轉,係違背公司法第185條而具有沒有效緣由等事實,已為相
事裁定,後續本公司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迫履行,士林地
託予杰亨公司用於了債中整公司債務,係有利於福興公司,堪
有為緊急措置之必要,故貿易法院裁定主文:「制止福興投資(股)
(2)113年12月25日聰明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
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買賣、移轉、設定信託、設定質權及
院檢視福興公司112年度經管帳師查核簽證之財政敷陳及113
產專戶內當中福國際(股)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買賣、
福公司1,580萬1,000股股票,為買賣、移轉、設定信託、設
公司甚為晦氣。再者,福興公司及黃立中迄今未能說明福興公
就此,本
然不知,顯見並未踐行公司法相幹法規,亦屬無效。
止中福整合行銷(股)公司就福興投資(股)公司2,536萬1,397股
對於黃立中操縱福興投資(股)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公司、杰亨實業(股)
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當中
條劃定經股東會抉擇贊成前,就杰亨實業(股)公司受託信託財
方式院履行敕令。
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投資(股)公司股分/侵害補償在案。
方式院以履行饬令明文制止中福整合行銷(股)公司就其持有
相對人: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兼法定代辦署理人:黃立中)
當之釋明,繼而准予本公司對福興投資(股)公司、黃立中及杰亨
或協助違法行為,本公司當另行提起刑事及民事連帶補償之追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