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南處所法院民事判決書,係為精奕興業(股)公司(下稱
符合證券交易法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
經法院判決後果,本公司董事長將係爭印章返還與精奕公司。 有限公司及王威程之印鑑章各1枚,同時請求返還上海貿易儲蓄銀行之暗碼棒,本公司
精奕公司)訴請本公司董事長返還精奕公司印鑑清冊編號11、12之王威程樣式印章,
2.法令事務之法院名稱或處罰機關:臺灣臺南處所法院
3.法律事宜之相關文書案號: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
4.事實産生日:114/01/09
5.産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
8.因應辦法及改良景遇:擬與律師研議後決定是不是上訴。
7.對公司財政營業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公司財務營業如常運作。 6.處置進程:委請律師處置懲罰相關法律法式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宜産生或抉擇之主體係屬公然刊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原告: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已於113年11月6日返還精奕公司大章及上海貿易儲蓄銀行之暗碼棒。

台灣高鐵本公司董事長異動(補充公告)
美吉吉-KY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暨